1.    個人凈資產不少于35萬加元; 
         資產形式包括現金存款、股票、房產、公司資產(審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); 
         資產來源可為個人資產的積累、財產贈與、遺產、仲裁、夫妻共有財產等; 
2.    申請人有3年以上的經商管理經驗,無嚴格的語言及學歷要求; 
3.    投資最少15萬加幣以開創一個新公司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, 或參股一個現有的企業(必須占有33.3% 以上的公司股份),同時要參與日常的管理工作;
4.    有居住在曼尼托巴省的意愿。
5 .   同意交給省政府10萬加幣的投資保證金(待申請人投資后返還給申請人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