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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       馬上9.30了,Grassley同學又來了。之前,就有消息,Grassley同學的新法案,基本已經完稿了。這邊,就流傳出了,日期為7月1日的,新提案的草案版本。
 從新版本的名稱來看,繼續還是叫:American Job Creation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Reform Act of 2015,這是去年S.1501的延續。關于,S. 1501給整個EB-5行業帶來的震動,到現在恐怕還未消退。
 現在,Grassley同學又來了,帶著比S. 1501,去年所有版本提案/草案更加嚴苛(用悲催這個詞的話,有些過了,下面會詳細解釋),欣然而至。
 31頁的草案,7大章節,主要內容在第2、3和4章,下面先按照條款出現的順序,將個人認為重要的內容,做個解讀:
 
 第二章
 
 1. EB-5區域中心法案,延長5年,至2020年9月30日;
 
 2. EB-5所能用的間接就業,最多為90%;(這條去年爭議很大,現在還在,大型基建項目,可能會很受傷)
 
 3. 非EB-5資金所創造的就業,不能超過EB-5投資者所能使用的就業的30%;(新限制條款)
 
 4. 租戶就業,被槍斃;(爭議不大)
 
 5. 區域中心的文件,需要到SEC去注冊,按照1933年證券法;(貌似會很嚴苛,但是還需證券律師來解讀)
 
 6. 項目方給投資者的文件,需要包括:
 6.1 所有環節中收到費用/錢的人(名稱/聯系方式);
 6.2 披露過去十年的法庭記錄等;
 
 7. 區域中心年度報告審核制度,明細嚴苛;
 
 8. 對于區域中心/JCE/NCE所有人的限制(不能有欺詐犯罪記錄等);
 
 9. 對外國人和企業的限制:
 9.1 區域中心所有人或者間接控制人,必需是公民或者綠卡持有者;
 9.2 外國政府所擁有的企業不能參與到區域中心;
 
 10. 所有EB-5的融資行為,被界定為美國本土發生的行為,受美國司法管轄;(這條去年草案就有,被認為SEC加強監管的條款)
 
 11. 區域中心的認證過程,更加細化:
 11.1 第一步,初審授權
 11.2 第二步,年度審核授權
 11.3 區域中心不合規的后果:
 11.3.1 暫停 - Suspension(新規定)
 11.3.2 終止 - Termination
 
 12. 區域中心誠信基金年費,每年2萬美金:
 12.1 1/3以上,用于審計和現場審查;
 12.2 1/3以上,用于海外調查:
 12.2.1 海外市場宣傳促銷活動的調查(也就是說要到中國來核實銷售活動是否合規)
 12.2.2 投資者合規的調查(也就是說可能要現場核查投資者的資金來源)
 12.2.3 其余資金用于,區域中心的合規性審查以及面試
 
 13. 第三方營銷機構的管理(新要求,也就是說要開始監管海外的中介)
 13.1 要求到USCIS注冊
 13.2 年度報告,并提供名稱、地址、主管、分支、郵件和電話等信息
 
 14. 資金來源
 14.1 要求7年稅單(去年提案也是如此,不過個人來說沒有特別提供的目的和作用)
 14.2 海外轉款,需要提供專款人的身份證明;
 14.3 贈與,只能是近親屬;
 14.4 貸款,只能來源于美國金融監管機構認可的,有信譽的,銀行或者貸款機構;
 
 第三章
 
 1. 獲得有條件綠卡之后,2周年的前90天,可以遞交I-829申請;(同現在一樣)
 
 2. 只要526批準后兩年,即便排期還沒輪到,也沒登陸,也可以直接遞交829,以后登陸或者485后直接拿正式綠卡;(最大利好,緩解排期)
 
 第四章
 
 1. 為TEA地區,預留5000張簽證;(撇開城市和鄉村幫的最大爭議)
 
 2. TEA的認定,為2年有效,續期的話繼續為2年;(更合理)
 
 3. 最低投資額,TEA:80萬,非TEA:120萬;
 
 4. 調價機制:
 4.1 由DHS(國土安全部-移民局上級部門)部長和勞工部部長商量,隨時可以調價;
 4.2 如果5年未調,每5年自動按照物價指數來調整;
 
 最后簡單總結下,這份史上最嚴苛EB-5草案:
 
 1. TEA以及簽證如何分配,這個去年城市幫和鄉村幫激戰的焦點,這個草案,完全模糊化了,可見Grassley同學特別想達成一個可行的妥協的法案;
 2. 全文,到處可見SEC,證券合規已經到了再不能更重要的地步;
 3. 海外中介機構的報備,以及銷售環節的披露,已經到了不能再明細的地步;
 4. 區域中心所有活動的監管,明確而嚴苛;
 5. 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準備,進一步收緊;
 6. 最大利好為,雖然簽證數不能放寬,但是I-829可以提前遞交,緩解排期之痛;
 
 現在就此判斷,這份草案能否再像去年一樣,掀起行業的巨大震動還為時過早。
 
 9.30,我們來了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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